2016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,张某与朋友李某等人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饭店喝酒,其间李某被同在该饭店喝酒的孙某无故打了一耳光,张某遂上前与孙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,并持啤酒瓶将孙某头部打伤。后经法医鉴定,孙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。案发后,有在场群众报警,张某没有逃避而是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进行处理,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。
北洋军阀时期,这里是北宁铁路局局长的私宅,日本占领时期成了日本宪兵队司令部,抗战胜利后又成为国民党“励志社”的所在地。因为当年铁路局局长在这里自杀,这座大院被人称为北京“四大凶宅”之一。
《探访嫦五月球"土特产"异地灾备点:缘何选在韶山?》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、有悔罪表现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,可以宣告缓刑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