庭审中,田继伟及辩护人提出,其没有杀死张芳的故意,该行为是伤害行为,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(未遂),因此不应追究刑事责任,或免予刑事处罚。
二审法院认为,田继伟采取秘密手段,长时间持续往张芳饮水杯中投放自制药物混合液体,致张芳重伤,后因不堪忍受而过量服用安定类药物自杀。且手段卑劣,情节恶劣,后果严重,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,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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